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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黄石婚姻家庭律师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字是不是共同财产

2020-09-28 14:24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期间,将会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背负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可以说夫妻在法律关系方面可以视作同一个主体,当夫妻离婚时不可避免的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期间,将会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背负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可以说夫妻在法律关系方面可以视作同一个主体,当夫妻离婚时不可避免的就会对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配,那么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字是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黄石婚姻家庭律师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字是不是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当然离婚时不一定按一家一半进行分割,还要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孩子、过错方等综合考虑,一般会按分给后加名一方房门总价值的20%至50%。另外还要考虑是否有婚内财产约定以及房产份额是否约定,是公共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而不同。
 
咨询黄石婚姻家庭律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咨询黄石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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